
赵荣勋律师
广东山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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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合法性?
公共场所监控录像的合法性主要围绕个人权益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之间的平衡展开。安装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职权或基于管理需要,如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或商场、物业等管理方为保障场所安全。程序上必须履行显著的告知义务,即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确保公众知情权,避免秘密拍摄侵犯隐私。
再者,数据的使用和存储受到严格限制。收集的影像资料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商业营销或个人窥探等非授权用途。同时,管理者负有严格的安全保管义务,防止信息泄露、篡改或丢失。若发生非法向他人提供或公开监控录像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严重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合规的关键在于目的正当、程序透明(告知)以及数据安全管理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未经同意公开照片算侵权吗?
未经同意公开他人照片,通常情况下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的情形(即“免责事由”),例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如果公开照片的行为不属于这些法定免责情形,且未获得权利人同意,则属于侵权行为,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公开的照片涉及个人隐私(如私密部位、私密活动等),还可能同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公共场所监控录像在符合法定目的、履行告知义务并严格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是合法的,任何偏离上述原则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