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荣勋律师
广东山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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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康杜路950号1—3层律师楼
拘传期间是否允许律师会见?
需要明确拘传的法律性质。拘传属于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其核心特征是强制性地将嫌疑人带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长期羁押。由于拘传时限严格限制在12小时以内(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除外,不得超过24小时),这一时间段主要用于侦查机关完成初步讯问。
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起始时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虽然法律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会见”的前提通常是犯罪嫌疑人处于“在押”状态或侦查机关安排的特定会见场所。拘传期间,嫌疑人处于侦查人员的直接控制下进行讯问,该过程具有排他性和紧迫性,法律并未赋予律师在拘传这一短暂且高强度的讯问过程中介入的权利。
从侦查效率与权利保障的平衡来看,若允许律师在拘传期间会见,将实质上阻碍侦查机关利用法定最短时间突破案件的可能,且拘传并非羁押状态,不具备设立专门会见室和安排会见程序的常规条件律师应在拘传结束,嫌疑人被转为拘留、逮捕或其他羁押措施后,依法申请会见。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被刑事拘传时应如何配合呢?
作为专业律师,针对被刑事拘传时的配合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拘传”的法律性质。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不同于拘留或逮捕,不意味着当事人已经被定罪或长期剥夺人身自由,通常持续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
在面对刑事拘传时,当事人应采取以下策略进行合法、理性的配合:
1. 核实身份与文书:虽然配合是义务,但有权要求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以及《拘传证》。这是确认执法行为合法性的第一步。如果对方无法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书,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但在暴力抗法风险极高的情况下,建议先配合后通过法律途径申诉,避免事态升级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妨害公务)。
2. 保持冷静,如实回答基本信息:到达指定地点后,应保持情绪稳定。对于姓名、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应当如实回答。这有助于建立基本的配合态度,避免因无关的对抗情绪引起办案人员的反感或误解。
3. 谨慎对待案件事实的讯问:这是最关键的一环。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回答”并不意味着必须自证其罪。在记忆清晰的情况下,可以客观陈述事实;若记忆模糊或不确定,应明确表示“记不清”或“需要回忆”,切勿凭空猜测或编造。
4. 行使辩护权与核对笔录权:在讯问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为自己辩解。讯问结束后,务必仔细核对讯问笔录。如果笔录记录与自己的陈述不符,或者存在遗漏、错误,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只有在确认笔录无误后,才能签名或捺指印。这是防止口供被歪曲的重要防线。
5.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虽然拘传期间律师可能无法全程在场陪同讯问(取决于具体阶段和案件性质),但当事人有权在第一时间告知家属,并委托律师介入。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在后续阶段提供辩护。配合的核心在于“程序上的服从”与“实体上的审慎”。既要避免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又要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因恐慌而做出虚假供述。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拘传期间因具备讯问的紧迫性、封闭性及非羁押性特征,律师尚不具备会见的法定条件和实际操作空间,建议待强制措施变更为拘留或逮捕后,依法行使会见权。